999策略手机论坛网址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保护暂行办法(南字发[2014]9号)

发布时间:2016-09-30浏览次数:1872来源:999策略白菜网站

999策略手机论坛网址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保护暂行办法

南字发〔20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学校相关部门及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在维修、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楼校区长期作为学校的主校区,汇集了众多重要的历史建筑。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重要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对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第五条学校房产主管部门负责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使用保护管理。

第六条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保护义务。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八条按照我国现行文物保护分类级别,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分别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相对应文物保护级别代码如下:

A.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B.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C.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D.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名录

E.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

第九条列入保护名录的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包括:

I-01. 北大楼(原行政楼、文学院):ABD

I-02. 东大楼(原科学馆、理学院):ABD

I-03. 西大楼(原裴义理楼、农学院):ABD

I-04. 礼堂(原大礼拜堂):ABD

I-05-a. 甲乙楼(原学生宿舍楼):ABD

I-05-b. 丙丁楼(原学生宿舍楼):ABD

I-05-c. 戊己庚楼(原学生宿舍楼):ABD

I-05-d. 辛壬楼(原学生宿舍楼):ABD

I-06. 小礼堂(原小礼拜堂):ABD

I-07. 校史博物馆(原图书馆):ABD

I-08. 东北楼

I-09. 陶园南楼:D

I-10. 西南楼:D

I-11. 东南楼:D

I-12. 南苑宾馆:D

I-13. 天文楼:D

I-14. 南苑8舍(女生宿舍):E

II-01. 拉贝故居:ABD

II-02. 南京赛珍珠旧居:BD

II-03. 何应钦公馆旧址:BD

II-04. 中山楼:CD

II-05. 金银街24号民国建筑(原冈村宁次寓所旧址):CD

II-06. 健忠楼:D

II-07. 汉口路22号民国建筑群(魏荣爵、冯瑞旧居,李四光工作室,罗根泽旧居):D

II-08. 原胡铁岩寓所:D

II-09. 陈裕光公寓旧址:E

第十条上述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坐落和分布情况,详见附件。

第三章 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研究单位,进行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报相关文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四)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鼓楼校区每处重要历史建筑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门窗);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十四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不得被擅自拆除或者迁移。

第十五条禁止在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确需在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由南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志牌中标明了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的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八条学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历史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

第十九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转让、出租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和规定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修缮房屋,应聘请有相应文保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施工前将修缮方案报学校房产主管部门、学校重要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南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学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修缮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根据有关要求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学校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鼓楼校区重要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房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学校重要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报告,并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历史建筑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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