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策略手机论坛网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试 行)

发布时间:2017-08-31浏览次数:3525来源:999策略白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并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适用本细则。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中标/成交公示、评审报告的内容、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料归档等均参照《999策略手机论坛网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10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公开招标重新征集供应商仍不足3家或者评审中采购活动终止,根据实际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应填写《999策略手机论坛网址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1),经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六条 直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完成后、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999策略手机论坛网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2),经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或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且申请理由为“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审批前需在招标办网站上公示5日。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50万元以下的报评审委员会,50万元及以上的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

第七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可采用发布公告、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由申购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征集。

供应商一次征集后不足3家的,应重新征集。重新征集后仍不足3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推进采购程序或变更采购方式。

第八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在招标办网站或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用书面推荐方式的,申购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所推荐的供应商应符合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并通过学校供应商库的入库资格审查。申购单位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供应商征集总数的50%

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应在招标办网站或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第九条 招标办根据非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方式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以下统称“采购文件”),经申购单位确认后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期至评审日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

第十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产生中标/成交供应商。评标、谈判、磋商或询价(以下统称为“评审”)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编写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招标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先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二)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招标采购任务取消。

终止招标采购后,招标办负责将终止理由通知相关供应商。

第十二条 除招标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其他情况终止招标采购的,根据项目的金额大小、复杂程度等由评审委员会或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购方式。

第三章 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项目的供应商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由申购单位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所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五条 除供应商产生方式外,邀请招标的其他流程均参照《999策略手机论坛网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102号)中有关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经公开招标两次征集供应商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两家或者按期递交标书的投标人只有两家;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竞争性谈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购单位提交立项申请、采购方式申请。

(二)审批采购方式申请。

(三)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项目主要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已经发布过公开招标公告的不再重复发布。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

(五)发售谈判文件。编制谈判文件并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学校可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可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但招标办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六)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在谈判前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等事项。

(七)谈判。谈判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申购单位和招标办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书面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有不同意见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八)确定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九)公示。评审完成后2日内公示谈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2日。

(十)发成交通知书。公示无异议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整理资料与移交归档。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公开招标两次征集供应商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两家或者按期递交标书的投标人只有两家;

(二)服务类项目;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五)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购单位提交立项申请、采购方式申请。

(二)审批采购方式申请。

(三)征集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项目主要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已经发布过公开招标公告的不再重复发布。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

(五)发售磋商文件。编制磋商文件并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学校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可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但招标办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六)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应在谈判前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等事项。

(七)磋商。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申购单位代表和招标办代表确认。

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书面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原则按照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九)公示。评审完成后2日内公示磋商结果,公示期不少于2日。

(十)发成交通知书。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整理资料与移交归档。

第六章 询价

第二十条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的询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购单位提交立项申请、采购方式申请。

(二)审批采购方式申请。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可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由申购单位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

(四)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五)发售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学校可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因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可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但招标办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

(六)询价。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服务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事项。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八)公示。评审完成后2日内公示询价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2日。

(九)发成交通知书。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整理资料与移交归档。

第七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两次征集供应商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一家或者按期递交标书的投标人只有一家;

(二)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四)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以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兼容性或服务配套性,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

(五)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标办。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收到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一并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内容和论证结果认定异议进行评议,认定异议成立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继续进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应将最终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单一来源采购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购单位提交立项申请、采购方式申请。

(二)审批采购方式申请。

(三)编制并发售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四)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五)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应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如在谈判过程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申购单位和招标办代表确认。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提交书面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确定采购结果。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根据最终报价和优惠条件编写评审报告。

(七)公示。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后执行的项目,应在谈判完成后2日内公示谈判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2日。

)发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无异议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

(十)整理资料与移交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的纪律与监督参照《999策略手机论坛网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102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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